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未来立体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富华工业区*栋第*层南、第*层、第*层、第*层。
法定代表人:刘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高新中一道*号软件大厦**层****室。
法定代表人:陈卫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殿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未来立体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320549548.2)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9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被告深圳未来立体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地域管辖的异议。
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深圳未来立体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根据201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
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深圳未来立体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由深圳未来立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未来立体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深圳市时代华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深圳未来立体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深圳未来立体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可以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