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39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万圣立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裕丰街启航建材城对过。
法定代表人:王建凯。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云鹏,北京中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万圣立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