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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德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敏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7号
案件名称常州德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敏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德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敏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维沙华商贸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德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戴安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曾福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敏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戴安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方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维沙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集中区61号。

法定代表人:戴利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上诉人常州德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敏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维沙华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德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敏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维沙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常州德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敏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维沙华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德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敏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维沙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50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上诉人常州德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常州敏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常州维沙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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