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山市小榄镇先奇电子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33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小榄镇先奇电子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小榄镇先奇电子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先奇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工业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胡九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山市小榄镇先奇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2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