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9知民初6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巨人超市,住所地黄骅市吕桥镇吕前村。
法定代表人吕卫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巨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苏旬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骅市巨人超市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0065577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2—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PauLFrank(大嘴猴)是和ClvinKlein齐名的国际知名品牌,本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它以色彩缤纷、年轻、可爱、时尚感吸引无数狂热粉丝,成为一个全球化的流行潮牌,大嘴猴“Julius”的卡通造型已出现在服饰、鞋、童鞋、内衣、泳装、童装、儿童卡通书等各种系列产品上。
PauLFrank(大嘴猴)的商品也已在美国、加拿大、欧洲、中东、澳大利亚、香港、台湾、韩国、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中国大陆等各地销售,商品成功植入了各种热播的影视作品,成为众多明星的宠儿,在世界各地大受欢迎。
2、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PauLFrank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后又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0、21、22、24、25等群组产品上后注册了第13782135、1469453、10065565等众多商标,经过该公司的积极努力,目前已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
3、为了更好的开拓中国市场,2015年1月1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将PauLFrank(大嘴猴)品牌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相关权益独占许可给授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3—司,负责在上述市场内维护品牌形象、进行市场推广、并负责品牌的维权事宜,并授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将其所获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授权有限期至2030年2月28日。
4、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的玩具,涉嫌侵犯原告上述10065577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被告黄骅市巨人超市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8)鲁莱西证经字第6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涉案商标权利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续状态和基本情况。
2、(2018)鲁莱西证经字第63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涉案商标权利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3、(2017)沪闵证经字第983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合法有效,涉案商标权利人已经将在中国大陆地区他人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维权授权给原告,原告有权将相关权利转委托。
4、(2017)锡粱证经内字第4958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相关的取证权利委托给了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5、(2018)锡江证内民字第198号,用以证明原告的登记情况。
6、(2018)锡江证经内字第1631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相关起诉等权利委托给了张洁律师、俞文滨律师和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有权代理原告在国内提起—4—诉讼,并有权将相关权利进行转委托。
7、(2018)锡江证经内民字第371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已经取得了涉案商标权利人的在中国大陆独占许可使用商标权,原告并有权将该权利授权给第三方。
8、(2017)锡江证经字第465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涉案商标注册情况,涉案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类别第28类,注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9月20日。
9、(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4909号公证书及封存的侵权实物,用以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10、公证费发票一张,用以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每个案件主张2千元。
对于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10显示公证费10000元,未能证实系本案公证所支出,对于原告主张每个案件2000元公证费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第1006557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第1006557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木偶、魔术器械、积木、玩具等,注册日期为2013年9月21日,有效期至2023年9月20日。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日出具授权委托书,书面确认原告宏联—5—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其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地区的所有商品类别上的独占许可方。
委托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含香港和澳门)就涉嫌侵犯其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代表其采取一切法律行动,进行投诉、诉讼,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公证,并可以将代理权转委托其他人或律师行使。
授权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
2019年8月27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的公证员李某、杨某与莱芜市莱城区海纳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福涛来到位于黄骅市对面巨人超市,在该超市购买有大嘴猴图案的玩具一个,现场取得加盖“黄骅市巨人超市”字样印章的收据一张并保存微信支付页面截屏,公证员拍摄照片并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
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4909号公证书。
经庭审对比,上述公证书及所附照片显示的涉案玩具与原告第10065577号“大嘴猴”商标构成相近似。
另查明,黄骅市巨人超市为个体工商户,于2003年7月14日注册成立,经营者为吕卫平。
本院认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第10065577号“大嘴猴”图形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经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第10065577—6—号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澳门及香港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对于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告黄骅市巨人超市被诉侵权产品玩具,与涉案第1006557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
该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大嘴猴图案,未经合法授权,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黄骅市巨人超市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告作为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利人,其要求被告黄骅市巨人超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况,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的长短及经营的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侵权情节以及原告合理维权开支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7—一、被告黄骅市巨人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100655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黄骅市巨人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黄骅市巨人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