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8民初131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SEMKPRODUCTS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商业登记证号码×××-6,公司编号775971。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KWOKCHUNKIT),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华炉,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泉州巴拉芭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文街252号E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5747225554。
经营者:田文双。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炉、被告泉州巴拉芭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发富审 判 员 陈 芝审 判 员 李俊锋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赖晓敏书 记 员 黄娉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