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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泉州巴拉芭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8民初131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泉州巴拉芭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泉州巴拉芭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王华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8民初131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SEMKPRODUCTS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商业登记证号码×××-6,公司编号775971。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KWOKCHUNKIT),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华炉,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泉州巴拉芭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文街252号E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5747225554。

经营者:田文双。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炉、被告泉州巴拉芭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发富审 判 员 陈 芝审 判 员 李俊锋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赖晓敏书 记 员 黄娉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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