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2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华鑫同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土桥大岗厦雅瑶街*号。
法定代表人:邓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珍,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海通机器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章阁社区桂月路硅谷动力.深圳市低碳科技示范园(星河工业园)A7栋2楼。
��定代表人:刘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华鑫同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海通机器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华鑫同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海通机器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华鑫同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华鑫同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
由上诉人东莞市华鑫同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东莞市华鑫同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审理费5800元,本院予以退回2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