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3民初365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丰都县洁新日用品咨询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0MA5UH36617。
    经营者:孙正蓉。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都县洁新日用品咨询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因原告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