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104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富,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峰县锁石镇家家乐超市,住所地:双峰县锁石镇开发区。
经营者:刘善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星球,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峰县锁石镇家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双峰县锁石镇家家乐超市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双峰县锁石镇家家乐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人民陪审员 颜映霞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 赛书 记 员 熊楚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