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知民终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丛台区许伟男装店,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155号国风购物中心二楼。
经营者:许伟,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校林,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市丛台区许伟男装店(以下简称许伟男装店)因与被上诉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以下简称利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知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许伟男装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祝校林,被上诉人利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后,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由许伟男装店赔偿利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万元(已实际给付)。
上诉人许伟男装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利惠公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已征得上诉人许伟男装店书面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伟男装店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利惠公司经对方同意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知民初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邯郸市丛台区许伟男装店撤回上诉;
三、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邯郸市丛台区许伟男装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