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1103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利盛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临海街**号北面(三甲小学西面)。
经营者:叶春光。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利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