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969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授权代表人:瑞米·颜尼(RamiS.Yanni),商务及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邴园庆、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艾睿思玩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蜀岗西路1号30幢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0。
法定代表人李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扬州艾睿思玩具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