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872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兴荣装饰批发部,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建才路99号管材区31119号。
经营者:朱晓晖,女,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兴荣装饰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款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