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9412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华,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善军,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受理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善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因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