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587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南长区好咯超市,经营者陈燕萍,,住所地无锡市槐古二村**-1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南长区好咯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已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南长区好咯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