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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唐河县常文建生活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391知民初89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唐河县常文建生活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唐河县常文建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89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2-2。

法定代表人:刘文斌,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巍,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月,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河县常文建生活超市,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唐街道小常庄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8MA45BT657L。

负责人:常文建,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河县常文建生活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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