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汇佳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302民初10532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汇佳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汇佳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10532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代理人:郑少斌,系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汇佳手机配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四路79号。

经营者:邱龙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汇佳手机配件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