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588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南长区阿杰百货店,经营者周雅杰,住所地无锡市唐巷*****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南长区阿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无锡市南长区阿杰百货店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明确表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