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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元市城区爱信通讯经营部、广元市凌云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8民初97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元市城区爱信通讯经营部、广元市凌云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城区爱信通讯经营部,广元市凌云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民初97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城区爱信通讯经营部,住所地:广元市城区新华街移动商城。

经营者:邓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凌云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老城新华街24号。

法定代表人:邓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城区爱信通讯经营部、广元市凌云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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