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216号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东镜村三讲路工业区B2。
法定代表人:郑吉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敏,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科中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2号楼2203室。
法定代表人:翟新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亮,系公司员工被告:翟新江,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联科中诺科技有限公司、翟新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47××××.5、专利名称为“可发光的喇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法庭调查结束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申请,请求将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变更为1万元,后于2017年12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