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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颖东区火车站心联土特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1民初730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颖东区火车站心联土特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颖东区火车站心联土特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73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夺勋、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颖东区火车站心联土特产超市,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张洼路国信嘉园*幢***室。

经营者:汪利广,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颖东区火车站心联土特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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