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8186号原告:THEGILLETTECOMPANYLLC(中文译名:吉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ONEGILLETTEPARK,BOSTON,MASSACHUSETTS02127,UNITEDSTATESOFAMERICA(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02127波士顿市吉列公园1号)。
代表人:TaraM.Rosnell。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勤、朱江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飞平商品采购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1121号2709室。
法定代表人:胡朗明。
原告THEGILLETTECOMPANYLLC(中文译名:吉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飞平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HEGILLETTECOMPANYLLC(中文译名:吉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义乌市飞平商品采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150元人民币,由原告THEGILLETTECOMPANYLLC(中文译名:吉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