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初2178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标,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泽宏,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鸿,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泽宏、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以与被告郑泽宏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