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初474号原告:董小军,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秦本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龙、张敏杰,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雷康烟酒门市。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经营者:雷康。
被告:陕西绵凤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雷瑶,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玉溪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小玉,总经理。
董小军、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榆阳区雷康烟酒门市、陕西绵凤酒业有限公司、成都市玉溪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董小军、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小军、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小军、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董小军、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