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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灯城晶辉灯具经营部、深圳市朗格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2民初916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灯城晶辉灯具经营部、深圳市朗格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灯城晶辉灯具经营部,深圳市朗格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91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灯城晶辉灯具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166号(平河装饰城灯B108)。

经营者:闫树波。

被告:深圳市朗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北路133号发展大厦610。

法定代表人:章财。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灯城晶辉灯具经营部、深圳市朗格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后,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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