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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诺一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69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济南诺一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济南诺一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9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家馆道9号。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诺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红红,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一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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