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215号原告:福建省泉州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温陵路远太大厦21楼8-9号。
法定代表人:陈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桥下镇县显康教玩具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梅岙教玩具市场*****号。
经营者:吴显康,该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效,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泉州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桥下镇县显康教玩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泉州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泉州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泉州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