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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球环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931号
案件名称1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球环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球环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93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球环眼镜店,经营场所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车站路*号。

经营者:费路燕。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球环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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