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6407号原告耿盛琛,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渤真,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放下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杜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鸿英,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钊,男,汉族,1991年6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鸿英,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菊兰,女,回族,1964年9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鸿英,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友玉,女,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鸿英,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盛琛与被告甘肃放下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石钊、马菊兰、郑友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耿盛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盛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耿盛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