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48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
被告:城阳区宏福鑫生活超市。
经营者:白现国。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城阳区宏福鑫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