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4101号原告:伟亚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JurgenEichn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飞,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桐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石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军,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月,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伟亚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桐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伟亚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伟亚光电(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伟亚光电(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8元,减半收取计2244元,由原告伟亚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