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初106号原告董小军,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环亚花园*号楼*单元**号。
原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柳林镇。
法定代表人秦本平。
系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龙、张敏杰,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塔区李家洼北郊市场杨欢副食批发部。
住址: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李家洼北郊市场内负责人杨欢欢,该批发部经营者。
被告陕西雨凤酒业有限公司。
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北郊糖酒副食日用百货批发市场四区1、2、3、4铺法定代表人,刘水军,该商铺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郭伟,男,汉族,1984年5月24日出生,陕西省定边县白泥井镇砖窑梁村*组。
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曹雨,陕西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绵竹市正兴酒业有限公司。
住址:四川省绵竹市齐天镇法定代表人胡杨淼。
该公司经理。
原告董小军、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第三被告传票难以送达,导致侵权行为无法履行,现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小军、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