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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2刑更2746号
案件名称王伟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2746号罪犯王伟,男,1984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初中肄业文化。

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认为,罪犯王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的奖励证、缴纳罚金等相关证据材料。

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王伟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在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得第4季度季度奖、2017年6月获得监狱级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

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不变(已缴纳)。

(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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