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12662号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桥北广佛路9号至15号快捷汽车配件市场C区6座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71571111L。
法定代表人:邝华根,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丽,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前进三田立邦机械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莲溪力子园路1号102-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356874742。
经营者:陈庆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前进三田立邦机械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贝特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