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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徐州龙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88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徐州龙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徐州龙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88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龙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文化路11#。

法定代表人:袁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安南路1号。

负责人:沈岩。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兰凯、张少华,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龙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龙翔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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