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310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蠡县争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北埝乡张七村。
法定代表人:吴立周。
被告:蠡县公园路京旺百货日化用品店,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公园路。
经营者:刘根望。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蠡县争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蠡县公园路京旺百货日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