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民初6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博伟,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糜丹莉,女,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公司董事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糜丹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杨发良审 判 员 周丽娜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 蔡美来书 记 员 胡 青/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民初6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博伟,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糜丹莉,女,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公司董事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糜丹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