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642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依巴克区奇台路目视佳眼镜店,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经营者:贾春芳,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沙依巴克区奇台路目视佳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