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刑初583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成,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渑池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7年9月1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9月1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8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巧云,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案发前系河北省嘉盛肥业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7年10月1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8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7〕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刘巧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宏霞、代检察员李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成、刘巧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2日左右至9月18日,被告人王成先后两次以56430元、62700元的价格从刘巧云处订购假冒“三环”、“美盛”磷酸二铵注册商标的袋装化肥共计66吨,对外销售后非法获利15000元左右;
被告人刘巧云接到王成预付货款后,从河北省无极县一小型加工厂(具体不详)处订购假冒“三环”、“美盛”磷酸二铵注册商标的袋装化肥共计66吨,转售给王成后从中非法获利8500元左右。
经鉴定,涉案66吨假冒“三环”、“美盛”磷酸二铵注册商标的化肥共价值184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成、刘巧云分别向渑池县公安局退交15000元、169800元,共计184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成、刘巧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杜某、程某、闫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破案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宇鑫物流配送单,涉案“三环”、“美盛”磷酸二铵商标注册信息,王成、刘巧云银行交易明细,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报告以及被告人王成、刘巧云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刘巧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均达50000元以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被告人刘巧云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成、刘巧云在案发后退交全部违法所得,庭审中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预交);
被告人刘巧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