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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廖彦恺、徐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新01民初62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廖彦恺、徐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廖彦恺,徐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62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雨龙,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彦恺,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徐龙,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廖彦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徐龙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徐龙为本案被告。

2017年12月4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及原告多交的500元,合计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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