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立畅与广州市越秀区保驰贸易商行、刘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868号
案件名称黄立畅与广州市越秀区保驰贸易商行、刘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立畅,广州市越秀区保驰贸易商行,刘柱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868号原告:黄立畅,男,汉族,1979年出生,身份证地址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保驰贸易商行,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投资人:刘柱。

被告:刘柱,男,汉族,1991年出生,住所地在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黄立畅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保驰贸易商行、刘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48××××.2、名称为汽车迎宾灯(00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黄立畅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整”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又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立畅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