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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王方双食品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2民初28141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王方双食品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方双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814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王方双食品店,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西路1号北京万源吉庆农副产品市场内1区*层***号。

法定代表人:王方双。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王方双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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