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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厦门立永信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14240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厦门立永信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厦门立永信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麦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石狮市迪布尼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424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女欢,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立永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下堡路观海澜庭173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黄金德。

被告:石狮市迪布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凤里街道鸳鸯池东路91后天祥大厦602室01。

法定代表人:黄建荣。

被告:石狮市麦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凤里街道仓兴路82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曾秋芳。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立永信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迪布尼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麦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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