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424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女欢,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立永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下堡路观海澜庭173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黄金德。
被告:石狮市迪布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凤里街道鸳鸯池东路91后天祥大厦602室01。
法定代表人:黄建荣。
被告:石狮市麦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凤里街道仓兴路82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曾秋芳。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立永信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迪布尼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麦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