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464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该公司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天源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义乌商城B区****号。
经营者:季强芬,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雪艳,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天源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