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31868号原告:上海佛罗伦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华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莲,北京雨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珠,北京雨仁(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苏州好聚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左平。
原告上海佛罗伦思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好聚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佛罗伦思服饰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16日和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好聚德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佛罗伦思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上海佛罗伦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戚继敏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歆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