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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羲美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27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羲美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羲美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276号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838号设计产业园金栋308-311。

法定代表人:孙艳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艳姿,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旺龙,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羲美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电子世界三期佳和大厦3楼3C146室。

法定代表人:陈树凯。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羲美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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