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121号原告:天津顶巧餐饮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魏应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汪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刚,山东汪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德克士成美餐厅,经营地址安丘市德克士成美餐厅。
经营者:林辉恩,男,汉族,1979年4年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安丘景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天津顶巧餐饮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德克士成美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顶巧餐饮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天津顶巧餐饮服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