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378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灿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五星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金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男,北京金五星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
被告:天津共创永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B-207。
法定代表人:徐金军,职务不详。
被告:天津共创永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金五星市场217.218.219#。
负责人:徐金柱,职务不详。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五星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共创永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共创永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金五星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天津共创永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共创永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