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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达旭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344号之一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达旭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达旭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344号之一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l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达旭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乐翠园6栋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焱。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宏达旭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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