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965号之一原告:深圳市易联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石凹第二工业区A1栋。
法定代表人:李平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信平,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欧博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丰正路田心工业园4栋。
法定代表人:郭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闪,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易联科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欧博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易联科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易联科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易联科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1.40元,已由原告深圳市易联科电子有限公司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410.7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深圳���易联科电子有限公司。